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4131号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73号嘉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95号华润置地广场二期16栋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7RWR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