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22民初865号
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222MA5MXDK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0元,减半收取计306.00元,由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