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柳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22民初865号 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222MA5MXDK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0元,减半收取计306.00元,由原告柳州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