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美国第一联邦集团北京代表处。住所地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612室。
负责人***,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被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28号交大电脑城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系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股东。
被告***,系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股东。
被告***,系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股东。
被告***,系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股东。
被告***,系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股东。
本院在审理美国第一联邦集团北京代表处与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及***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国第一联邦集团北京代表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第一联邦集团北京代表处撤回对被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及***起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及***负担。
审判员***
二00七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