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天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21257号 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583号裁决书,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销售部业务主管**提出要求辞职,要求2020年4月1日离职。随即原告销售部业务主管**向上级领导营销副总监***报,***知人力行政部同意为被告办理辞职手续。3月30日,原告人力行政部人事专员***向被告发出了辞职申请表格,该辞职申请表格要求员工书面填写辞职意愿及原因,即员工书面辞职报告。但是,4月8日,原告人力行政总监**却收到被告的微信,被告表示是被公司开除的。随即被告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29日下发了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480元”。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裁决内容严重错误!理由如下:1、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主动提出并要求的,原告并没有主动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在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被告的辞职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原告一直在为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截至目前,已为被告支付和缴纳了2020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和社保、公积金。3、仲裁认定,原告的人事专员***向被告发放空白辞职申请表格就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的。4、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主动提出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不应对被告的主动辞职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被告申请仲裁的行为表明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已经辞职,对于原告已经为被告支付和缴纳的2020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原告保留申请仲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涉案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被告主动提出的,也是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恳请贵院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848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接触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480元。 被告***辩称,1、被告在客观上从未向原告主动提出离职,在起诉状所述的前后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3月27日、28日,4月19日被告一直在履行职责,在其向相关负责人微信聊天中显示,被告一直在提出下周出差等字样,这表明被告不可能在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在2020年3月30日原告行政人力部***向被告发送离职手续,被告此时还在进行确认是否是通知其离职且表示“我问下情况吧,好突然”;3、原告为达到诉请目的制造虚假证据,原告公司**在2020年11月11日在一审开庭前向被告发送了一份说明,说明自己是迫于公司领导压力,这份说明与真实意思表示及客观事实向背,签署时间为倒签,实际上说明在原告仲裁期间未提交,证明是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补偿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7月入职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合同为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被告担任技术服务工程师职务。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合同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被告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每月支付工资。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为其缴纳了2009年7月至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2020年3月30日,原告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员工离职手续单、离职审批表,称其收到公司领导的通知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未填写离职审批表,未办理离职手续,于2020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 另查,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4040元。 庭审中,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审批流程同意后才向其发送了离职申请表单,要求其自行填写离职申请表,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没有填写离职表单且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员工***已经通知暂停办理离职表单的事宜,被告已经同意,且被告5、6月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发放了4至6月的工资,缴纳了4至8月的社保和公积金,由此可见,公司并没有主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并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公司直到仲裁都认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且公司仍然向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反而是被告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再没有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是其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称5、6月仍在公司工作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公司同意不能擅自离岗,也可以证明公司没有与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被告***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是被告主动提出离职的,且原告所称被告是口头提出辞职是不符合双方合同中要求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离职的约定,公司没有人向被告确认,在这两个前提下原告以自己单方面发送离职表单的客观形式,倒推被告提离职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没有按公司意愿填写离职表单原因:一是被告不是主动离职,也不认可被辞退,二是双方争议已进入仲裁程序,2019年咨询***离职相关事宜,不能作为一年后公司认定被告辞职的依据;被告继续工作是基于双方合同中员工不能擅自离岗的合同条款,同时出于相关客户公司的维护善后工作,及正常的工作职责在进行中,恰证明被告没有主观辞职的意愿;原告称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但实际上2020年5月1日后没有为其安排过工作,原告称正常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而实际上后期以各类形式要求被告返还工资,2020年4月工资被告已向原告退回。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劳动仲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但各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系主动辞职,并提交公司员工**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口头向**提出离职,但**并未出庭证明,被告对原告这一主张亦不予认可,且从原、被告分别与**的沟通情况可知对于被告的离职原因存在诸多矛盾,原告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原告人事行政负责人向被告发送离职手续表格,并称按公司领导通知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虽未办理离职手续,但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身相关合法权利,故即视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告已在原告处工作11年7个月,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8480元。 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4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芷  瑜      人民陪审员   吴  晓  蕾 人民陪审员   赵      越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