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117号
原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交通大学与被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交通大学于2021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通大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交通大学撤回对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交通大学承担。
审 判 员 杜 萌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贺 哲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