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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向照明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鸿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6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5)鲁0602民初9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7元,减半收取79.29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