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美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浙江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3975号 原告: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33号1-3层、白傅路1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傅路1号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美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浙江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杭州全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