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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黄某;涂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1071号 原告:黄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涂某,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涂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2025年10月13日,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黄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