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4091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沈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某、深圳某甲有限公司、深圳某丙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