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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邱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24民初570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邱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邱某、深圳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某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欠付费用为由,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欠付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