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6民初1420号
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全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7675T,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