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2民初10857号
原告:中国电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茅某。
原告中国电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中国电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