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4576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45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负责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治疗尚未结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