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简称南京电信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简称江苏广播电台)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爱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杰,南京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宁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苏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爱上公司并未获得IMG公司的授权,其实际上不享有对外提供作品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对苏宁公司的侵权。爱上公司、南京电信公司及江苏广播电台通过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了涉案作品,属于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爱上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苏宁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京电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苏宁公司的上诉请求。
江苏广播电台未答辩。
苏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上公司、南京电信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2.判令爱上公司、南京电信公司赔偿苏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1.涉案作品名称:2019/2020赛季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
2.苏宁公司取得权利的相关情况:
2018年9月17日,PPIIVESPORTSITALYLIMITED经与IMG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协议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协议C条款(授予权利和关键定义,第(2)款“排他性基础”明确约定:“对于与比赛相关的节目,从适用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后后第9天00:01结束的期间为独家节目,此后在许可的剩余时间为非排他性。尽管有上述规定,为避免任何疑问,IMG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同意,除本协议中约定的CCTV权利和标准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保留权利外,IMC不会在许可区域内的在许可期间(包括非独家节目期)将授杈权利授子任何其他方”。授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协议可根据其条款提前终止。授权平台:采用播放方式的所有媒体平台,包括(i)被***集团自己拥有和/或运营的平台(“自营平台”);和(ii)经意甲联赛事先书面批准(被***必须通过IMG寻求),由被***集团通过与第三分方合作拥有和/或运营的平台(“合作平台”),例如,具有pptv.com、ppsport.com、ppsports.com、longzhu.com、sinnong.com等名称的平台。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F条款(特殊条件)第(9)款(CCTV)约定:“尽管在独家节目期间内向被***授予了独家授权权利,但被***特此同意并承认,IMG有权以非独家的方式上向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其任何子公司)(CCTV)分许可通过免费传播的方式对下列节目进行播放和/或传输的权利:(a)实时传输每轮一(1)场比赛的国际馈送信号,以及无限期延迟转播该比赛的全部或部分:以及(b)国际延迟传输本轮第二(2)场比赛(全部或部分),前提是第一次延退传输不得早于该场比赛的结束时间……”。此外,该授权书附件一授权平台清单中,对于IPTV平台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观众可通过下述IPTV专区上设置的入口接入授权平台:PP**体育专区。附件二:关联机构名单1.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2.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1.取证方式:公证书。
2.取证过程:2020年7月7日,打开电视机连接机顶盒,显示有“中国IPTV-江苏iTV中国电信”字样。进入“直播”,选择“CCTV-5”,播放“意甲联赛第31轮:**-**图斯”。
三、与爱上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
爱上公司主张中国广播电视总台有权提供涉案赛事,为此提交:IMG与中国中央电视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A》的C条款规定:(1)IMG特此按照本《主要条款》和后附《标准条款》,授予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及整个许可区域内以***言在***台上使用独家制定权力,前提是支付作为对价的许可费和技术费用。(2)分发途径:所有可用的视听内容分发途径,包括:(i)所有形式的电视(包括地面电视,数字地面电视,卫星电视,有线电视,IPTV模拟信号电视电视和数字信号电视);(ii)在线系统或交互服务以及互联网(包括DSL、IP、xdsl、宽带和OTT);(iii)连接移动设备的移动无线通信(包括DVB-H、无线保真(Wi-Fi)、无线应用协议(WAP)和3G、4G及5G技术)((ii)和(i)统称为“数字分发途径”);以及(iv)提供给酒店、体育酒吧、医院等闭合用户群的闭路电视(明确不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和任何公众观看权)。独家性:数字分发途径非独家,其他分发途径独家,须遵循第F(7)段的规定。***言:许可区域的官方本地语言。许可期限:自生效日期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结束的期间,但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台:名为“CCTV5”和“CCTV5+”以及“CCTV足球频道”的线性电视频道,以下“数字平台”:被许可人所拥有和运营的全部网站和移动应用。许可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IMG与中国中央电视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A》,IMG授权中国广播电视总台涉案赛事的分发途径包括IPTV模拟信号电视电视和数字信号电视,授权平台包含有“CCTV5”和“CCTV5+”以及“CCTV足球频道”的线性电视频道。本案中,中国广播电视总台通过“中央-5”频道(即CCTV5)传播涉案赛事,并通过IPTV分发到观众处,属于合法传播行为。
此外,在PPLIVESPORTSITALYLIMITED与IMG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协议中,IMG在F条款第(9)款(CCTV)约定了其有权以非独家的方式上向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其任何子公司)(CCTV)分许可通过免费传播的方式进行播放和/或传输的权利,亦可以看出IMG在向苏宁公司授权时进行了部分保留。因此,对于苏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苏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苏宁公司主张爱上公司、南京电信公司及江苏广播电台的涉案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了苏宁公司就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供了许可协议、公证书等证据。爱上公司、南京电信公司及江苏广播电台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相关协议予以反驳。根据PPLIVESPORTSITALYLIMITED与IMG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协议约定,IMG在F条款第(9)款(CCTV)约定了其有权以非独家的方式上向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其任何子公司)(CCTV)分许可通过免费传播的方式进行播放和/或传输的权利。IMG与中国中央电视签订的《SERIEACHAMPIONSHIPLICENSEAGREEMENTA》约定,IMG授权中国广播电视总台涉案赛事的分发途径包括IPTV模拟信号电视电视和数字信号电视,授权平台包含有“CCTV5”和“CCTV5+”以及“CCTV足球频道”的线性电视频道。苏宁公司未能进一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故苏宁公司主张涉案行为未经其许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苏宁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航
审 判 员 章 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