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特131号
申请人:广州粤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414-41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柳隆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生,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瑶,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子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230。
申请人广州粤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渝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子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粤渝公司请求,撤销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蓬江仲裁委)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20]0464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粤渝公司已依法定程序和正当理由向蓬江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蓬江仲裁委不在开庭前告知申请结果,却在开庭后告知不同意延期开庭申请,并直接缺席裁决,故本案未经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原定于202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因粤渝公司代理人蔡俊生律师母亲郑文英病情恶化,粤渝公司4月17日将《延期开庭申请书》寄出,4月23日下午粤渝公司收到落款日期为4月20日的《关于申请延期开庭的答复》及落款日期为4月21日的《中止审理通知书》。二、仲裁员曲解法律规定,侵犯了粤渝公司通过庭审进行抗辩的法定权利。1.蔡俊生提前4天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蓬江仲裁委也在开庭的前一天收到延期开庭申请书,有时间调整开庭日期,延期申请应予支持。2.《关于申请延期开庭的答复》虽然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却在开庭日期的2天后才送达粤渝公司,粤渝公司不可能未卜先知,另行指派人员参加开庭。3.蔡俊生律师为本案的代理人,所有应诉的准备工作均是蔡俊生律师独立完成,蓬江仲裁委要求对案情一无所知又没有时间准备的人员出庭应付,不合理。4.蓬江仲裁委在开庭之日又同时作出了《中止审理通知书》,证明该案发生了法定的中止事由,在粤渝公司依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庭审,且已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下,蓬江仲裁委完全可以另行择期开庭审理。但是蓬江仲裁委直至10月14日作出裁决都不安排开庭审理,故意剥夺粤渝公司通过庭审进行申辩的法定权利。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26129.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元均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8600元,应为非终局仲裁,但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非法剥夺了粤渝公司起诉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四、本案仲裁员不公正裁决、枉法裁决。
王子强称,仲裁结果正确。
本院审查期间,粤渝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拟证明蓬江仲裁委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本案仲裁裁决;2.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拟证明江门市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3.微信聊天记录、《延期开庭申请书》、顺丰快递单、妥投情况截图、《关于申请延期开庭的答复》《中止审理通知书》,拟共同证明粤渝公司于4月17日向蓬江仲裁委邮寄《延期开庭申请书》,粤渝公司在4月23日收到《关于申请延期开庭的答复》《中止审理通知书》。王子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蓬江仲裁委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20]0464号仲裁裁决:一、粤渝公司应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下工伤待遇款合计104649.03元支付给王子强。具体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26129.03元;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5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000元。二、驳回王子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粤渝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
首先,粤渝公司主张其依法定程序及正当理由向蓬江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蓬江仲裁委在开庭后才告知不同意延期申请,并直接缺席裁决,本案仲裁未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延期开庭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提出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开庭。虽然粤渝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就寄出《延期开庭申请书》,但蓬江仲裁委在开庭前一日的2020年4月20日才收到该申请,粤渝公司的延期开庭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蓬江仲裁委依据粤渝公司的申请时间结合案件情况决定不同意延期开庭,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而粤渝公司在未收到蓬江仲裁委准予延期开庭的书面答复前,应按原定开庭时间参加庭审,其未派员参与仲裁庭审,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蓬江仲裁委据此缺席裁决,程序合法。
其次,本案为王子强请求粤渝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规定的可以作出终局裁决的范围。虽然王子强请求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了江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请求支付的金额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蓬江仲裁委依据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粤渝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蓬江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粤渝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粤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州粤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晓凌
审 判 员 甄锦源
审 判 员 肖文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思远
书 记 员 梁启洪
薛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