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490号
申请人:杨州,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宜汉县。
申请人:广州友宝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金源路26号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47044。
法定代表人:杨富友,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11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LNTX5N。
法定代表人:黄锦裕。
申请人杨州、广州友宝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403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惠州市金悦劳务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137,834.37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