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326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0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