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亿超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桥镇**省道复线永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广洋湖镇**首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亿超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包新月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