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18523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钟村街礼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钟村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