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5830号
原告:***,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乔武康。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锦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