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37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2301房。

法定代表人:乔武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洵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其他案由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下述款项:1.燃气费本金18999.53元、滞纳金16315.83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18999.53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支付高空作业费4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海珠区XX街XXX房,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房屋为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3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石

审判员 刘 婉

审判员 董广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家欣

卿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