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7254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2301房。
法定代表人:刘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肖婷,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