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9016号
起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21626M。
法定代表人:乔武康。
起诉人: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新城总部中心**楼3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21626M。
法定代表人:邱华钊。
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楠忻、严微,浙江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广州丰翊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停止在增城××技术开发区内铺设燃气管道和经营燃气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拆除已经在增城××技术开发区铺设的管道:3.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日,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及增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增开区管委会”)召开了常务会议,明确授权广州燃气集团依法改制重组市管道燃气总公司,并作为增城市天然气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单位,且由市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授权特许有关工作及签订有关协议。同月16日,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要求,原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市城建局”)经增开区管委会、原增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与起诉人燃气集团分别签订了《增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投资建设协议》、《增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投资建设保障协议》、《增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及经营条件协议》(合称“三大协议”)。根据三大协议约定,起诉人在增城区具有独家建设(含新建、扩建等)、投资、收购、经营燃气管网设施的权利,期限为30年,且起诉人已按照三大协议履行近10年,为增城区广大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提供了优质的天然气及相关服务。自2018年4月以来,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增开区在役管网己覆盖区域持续进行天然气管道建设,截至2020年7月,己建成约4.3公里天然气管道并向起诉人的终端用户供气。同时,被起诉人还有拟建设的供气管道约2.1公里。被起诉人的上述行为己严重侵犯了起诉人对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此外,被起诉人的管道铺设与起诉人在役管网存在多处交叉,给起诉人的管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还曾发生过被起诉人施工中将起诉人燃气管道钻穿,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综上所述,为制止被起诉人的侵权行为,避免起诉人合法权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害,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支持起诉人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提起的涉案诉讼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目标与起诉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并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部发展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李月梅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