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70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2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向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10000元;受理费381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已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苏(××)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苏(××)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的房产及××号车库,如发现该房产被其他法院处置中,且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依法书面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二、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银行××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221××××3745_001账户内存款、在华夏银行××支行账号为1024××××6566账户内存款,冻结日期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少辉
陪审员  周 敏
陪审员  连 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