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丹枫,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35号龙景科技园E栋701-719。
法定代表人:王宁钢。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表示其已与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及上诉。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的反诉请求。对此,***同意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反诉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晞
张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