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3151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41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A6栋第一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682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1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