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619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8号大院自编15栋。
法定代表人:肖鸿韬,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133号。
负责人:宋金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44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共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8,907,200.17元,收取执行费86,22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8,820,979.17元,本案执行事项中的金钱债务执行完毕。关于本案执行事项中的房产过户事宜,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已向房管部门递交了约定房产的过户手续,现房管部门正在核算交易税费及土地出让金。鉴于目前本案已无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6199号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赵卓丰
审判员  饶志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