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恢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那村都那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5544282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5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12170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付但逾期支付部分货款的违约金183983.98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货款的违约金(其中货款350583元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货款712353元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货款116656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货款251801元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货款80777元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