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161号
申请人: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鹏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申请人:惠州市嘉霖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蕉湾路20号左侧。
法定代表人:吴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霖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303民初2023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钟亮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368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X支行2008××××0263;2、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XX支行8003××××3016;3、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银行福建省分行3510××××477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108561919202200026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钟亮球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X支行2008××××026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XX支行8003××××3016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银行福建省分行3510××××477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冻结价值以人民币236800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1704元,申请人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