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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894号
原告: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8279G。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尹建田,分别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