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3809号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夏村永安路三巷16号(夏村第二工业区厂房)第1栋4层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9X40Y。
法定代表人:卢志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8279G。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市恒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