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226号
原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胡鹤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