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1831号之二
原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璀,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开进。
原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3.10元减半收取计13,561.55元,由原告广东海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静
审 判 员 陈振檠
审 判 员 邓非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文聪
书 记 员 李柏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