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4792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曾用名: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负责人:陈某。
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曾用名: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031.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1031.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