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6176号之八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颜,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仪,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国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44275H。
法定代表人:林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粤0605民初617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7×××78内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依据(2016)粤0605民初617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7×××78内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7×××78内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敏谊
审判员 郑 虹
审判员 梁玉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