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75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国强路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44275H。
法定代表人:林符。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岭南路63号荟悦园1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16383Y。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5民初27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2705151.2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0.6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40266.74元,本案分配得款385079.6元(含案件受理费14220.6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权,该些不动产由本院(2020)粤0605执31602号案一并处置,待该案处置得款后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得款385079.6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刘昊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