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1383号
申请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东路5号东华大厦6F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57263645。
法定代表人龙剑聃。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卫星。
被申请人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58号36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72835J。
法定代表人天嗒。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15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9458.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