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7379号之一
原告:广东百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自编5号D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永利地产代理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三路148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广东百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永利地产代理部、***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百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808元,由原告广东百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策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