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某某,男,住湖**省临武县,公民身份号码×××2818。 被告:唐某某,,住湖**省郴州市临武县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唐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以其取证困难、需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1439元给原告高要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