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04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花山区湖北路4号6-510号不动产壹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