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3民初1528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5.58元,减半收取2847.79元,申请费1985.19元,合计4832.98元,由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华
审 判 员 韩 剑
人民陪审员 梁文辉
书 记 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