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91民初106号
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湛林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定全,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裕仁,男,该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朱记深,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
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记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承诺分期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湛江市东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杨 桃
人民陪审员  周子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茧
速 录 员  茅翰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