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6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96号之一 原告: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HPH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马吉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W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强公司)与被告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杰强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杰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33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3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