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096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7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HPH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马吉路28号22层2204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W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0万元,并由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