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096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7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HPH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马吉路28号22层2204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W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0万元,并由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