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97号
原告: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7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HPH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马吉路28号22层2204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W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强公司)与被告上海班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杰强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海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杰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1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42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12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