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9民初14282号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30-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67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