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9民初14281号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30-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67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