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408号
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588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熙龙湾商务国际大厦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442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述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965882.45的财产。现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福强支行7911××××1262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965882.45的查封。
【原查封案号:(2022)粤0306执保193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