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794号
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0305MA3C4A5X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17403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