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4A5X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珠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17403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振华清源油气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于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营营